(2017)闽04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廖爱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廖爱莲,谢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76522175Q。负责人:李继源,行长。被执行人:廖爱莲,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谢名辉,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名辉、廖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名辉、廖爱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行人民币125,273.23元,但被执行人谢名辉、廖爱莲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谢名辉于2016年12月1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查明谢名辉、廖爱莲所有的位于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一路XX号的房产已抵押并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该房产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