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徐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徐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民初635号原告:王海萍,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徐楚前,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王海萍与被告徐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楚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是朋友,2016年5月被告以为父亲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7年6月19日已归还3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承诺自2017年7月19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30000元为止。但被告言而无信,竟然把原告电话放入黑名单,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徐楚前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被告从2017年7月19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但被告言而无信,竟然将原告电话拉进黑名单,由此可见,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而原告不主张逾期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楚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楚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海萍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徐楚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