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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基群与刘婷、茆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基群,刘婷,茆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杨基群,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婷,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茆家祥,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肥东县舍。申请执行人杨基群与被执行人刘婷、茆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婷、茆家祥银行存款668000元(含诉讼费4702.5元、执行费8900元、保全费30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