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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4、申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申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31号原告申某1,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申某2,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申某3,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申某4,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1与被告申某2、申某3、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申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