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4、申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申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31号原告申某1,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申某2,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申某3,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申某4,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1与被告申某2、申某3、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申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