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红亚与刘坡、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亚,刘坡,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1724号原告魏红亚,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6日,住新野县。被告刘坡,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5日,住唐河县。被告洪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址同上。原告魏红亚与被告刘坡、洪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红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坡、洪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红亚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借条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刘坡、洪霞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刘坡累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刘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借条今刘坡向魏红亚借现金十万元整(壹拾万元整),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刘坡”。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刘坡借原告魏红亚现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被告刘坡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请求被告刘坡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洪霞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坡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魏红亚款100000元;二、被告洪霞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