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岑淑怡与何自驹、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淑怡,何自驹,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麦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岑淑怡,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何自驹,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3-1号欧浦钢铁交易市场FG1-11。法定代表人:黎冠同。被执行人:麦健敏,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岑淑怡与被告何自驹、麦健敏、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自驹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岑淑怡归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麦健敏、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5271.67元。因债务人何自驹、麦健敏、佛山市顺德区百翘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岑淑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5月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顺德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自驹名下有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房产1间、车位2个,被执行人麦健敏名下有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房产2处,车位3个,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财产共得款2381000元,经支付抵押债权、评估费用后,余款315542.79元将用于按比例支付一般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本案参与分配;于同期向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于同期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自驹无股份收益、被执行人麦健敏的股份收益本院已冻结。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445578.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本院处理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启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