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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小宾、何来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宾,何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宾,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何来福,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来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96元[其中双倍购房定金340000元,诉讼费6400元,执行费5096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