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海鱼、赵盈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鱼,赵盈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鱼,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盈宽,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盈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盈宽给付王海鱼房产补偿款116776元,但被执行人赵盈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盈宽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