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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达、董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陈达,董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7175634-4。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达,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董利波,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吉林省吉林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达、董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陈达、董利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788元;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陈达、董利波共同负担。因陈达、董利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达、董利波应向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88元,案件受理费64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6.53,合计6124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达、董利波的银行存款61242.0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