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州源塑料包装厂与刘纯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州源塑料包装厂,刘纯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州源塑料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正强。被执行人:刘纯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州源塑料包装厂与刘纯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0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