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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02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华,局长。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法定代表人柳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南综执罚字[2017]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2770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于2017年6月7日缴纳罚款127701元,其余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479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8月9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沈传卿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