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周淑联周普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周淑联,周普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288号原告:张小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元,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联,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普伦,男194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周淑联、周普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张小明负担。审判员 陈 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