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群与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406号原告:张群,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雯,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军,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张群以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