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仲文与殷彭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文,殷彭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541号原告:李仲文,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彭川,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李仲文诉被告殷彭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仲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310.00元,由原告李仲文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和别.00用证号:空白,房产证号:空白)作未书记员周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