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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48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诉讼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天禹,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家芝,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张某某的嫂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向前、张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杜志国、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天禹、梁家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后许行政村张尧村桥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某某用铁锨将张某1的左侧腰部打伤,造成张某1左侧肋骨骨皮质骨折。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62859.66元。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没打张某1。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后许行政村张尧村桥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某某用铁锨将张某1的左侧腰部打伤,造成张某1左侧肋骨骨皮质骨折。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为治疗伤情,在古城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5065.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伤情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张某某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3、羁押期限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8月18日张某某被羁押于杭州铁路看守所,2016年8月23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4、前科证明证明,张某某无前科。5、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11时,其碰见张某5、张某某、张某6、吴某在其庄北地拉土,张某1的媳妇卢某就到地方看看,后听见两方骂架,其看见张某6拿棍打王俊英几下,王俊英就睡桥北头东边了,卢某想看王俊英时被张某5用铁锹打跑了,这时张某1过来后就往王俊英那边跑,还没跑到,张某5用铁锹打张某1,张某某拿铁锹、张某6拿着棍上来了,张某某拿着铁锹往张某1身上打了一下,张某5先用拳打的,后来也用铁锹往张某1身上打了一下,后张某1往南边柏油路上跑了,他们又撵着捶打,其就上去拉架了。6、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上午,其站在张尧村桥南边,看见王俊英在桥中间站着,祁某在旁边站着,张某5用铁锨朝祁某腿部砸了一下,祁某跑回家了。张某5用铁锨朝王俊英的身上打了两下,张某某用铁锨朝张某1身上打了一下,张某1倒在地上,张某某就用铁锨把张某1摁在地上,张某6用棍朝王俊英胳膊打,王俊英就倒在地上了。张某1去抓张某某的铁锨,张某5用铁锨又砸了张某1背部四下,卢某想拉张某1,张某5撵卢某,卢某就朝东跑,张某某将铁锹扔桥旁边的河里了,张某5用巴掌打卢某的头部和脸部十多下,后张某2来劝架。张某某和张某5刚开始拿着铁锹,之后俩人拿着方某。7、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当天途经桥旁时,看到张某5正用拳头打张某1的头部,张某某用铁锨朝张某1的腰部砸了一下,张某1就倒在地上,其去拉架,张某5说其,其就走了。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其到桥那看打架的,见王俊英在地上躺着,这时张某某撕抓张某1的衣服,张某5用铁锨朝张某1背部砸了一下,张某某又把张某1摁倒在地上,这时,张某2过来拉架,张某1在地上躺着,张某6拿棍朝张某1的胳膊上打,卢某准备拉张某1时,张某5就撵卢某,张某5用手朝卢某脸上打了二十多下,用脚跺了卢某一脚,后张某某去撵祁某。张某5和张某某去旁边屋子里拿的方某去撵。张某某也拿铁锨了,后来换成了方某。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上午十点左右,其当时在附近盖房子,看到一个妇女从西边桥上朝其工地跑,后面追过来一个高个男子,追上后把妇女按在地上,用手抓住头发,踢了两脚,又对该妇女脸上连打几个耳光,当时张某1在桥东边柏油路北边路旁,和一个头稍矮的男子争吵,那男子用右胳膊拧着张某1的脖子,将张某1拧倒在地,旁边有人就过来拉架了。张某1从西边向工地上来时,矮男子和一个瘸老头在张某1后面跟着,矮男子手里拿的铁锹不知被谁夺下来了,后来矮男子又拿个方某,摔了张某1一下,瘸老头用手里的拐杖对张某1身上和张某1媳妇身上打了几下,后来听说这之前已经在桥北头打过一阵了。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好多人在桥南边打起来了,个子高的男子用拳头朝张某1头部打,还朝张某1的胸部、腰部打了几下,个子矮的男子也用拳头朝张某1的头部、胸部打,个高的男子抓着张某1的头发用腿朝张某1的肋骨位置踢,那俩男子把张某1摁倒在地上打,张某1的嫂子和妻子去拉张某1,个高的男子去撵张某1的妻子,抓住张某1的妻子的头发,朝脸部打了十几下,个矮的男子去追张某1的嫂子,张某1站起来朝东走一些,高个男子又抓住张某1的头发,还用脚踢张某1的肋骨部位两下,个矮的用拳头朝张某1胸口、肚子上打。1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那天其和其母亲、父亲、兄弟张某某到其地里拉土,张某1和张某1妻子及祁某就在地头骂,其和其母亲还骂,其和家人准备走,走到桥南头,郭英等在桥头等着,张某1用棍朝张某某背部打了一下,辉辉用棍朝其腰部、右脚打了两下,张某1用砖头朝其身上砸,张某1用拳头朝其头部、背部打了三下,张某1的妻子用棍朝其背部砸了两下。其没动手打架。其一家人都没动手打架。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张某某的母亲,因为拉土的事和祁某家发生吵骂,祁某用棍,张某1的媳妇用砖头,就朝其左腿和左手腕,右胳膊上打,其两口和两个儿子都没还手。卢某用砖头砸其左腿上,张某1用木棍打其左手腕上。13、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其是张某某的父亲,因为拉土的事其家人和祁某家人发生吵骂,继而发生厮打,就是张某1的媳妇拿个棍乱打,祁某用拳头乱打,后张某1从旁边地上拿个木棍先打其大儿子,没打住,又去打其二儿子,其把木棍夺掉了,张某1和其二儿子搂着相互厮打,辉辉用棍子朝其大儿子脚上捣了一下子,民警到后就不打了。1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张某1的妻子,2015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其婆婆王俊英和其嫂子祁某见张某5用铁锨铲其婆婆种的玉米,发生了吵骂,张某5用铁锨朝祁某左腿打了一下,祁某就栽倒在地上,其婆婆拉祁某时,张某5又用铁锨朝其婆婆头部和胳膊分别打了一下,其丈夫张某1就去抱其婆婆,张某5用铁锨朝其丈夫腰部打了一下,张某某用铁锨朝其丈夫的胳膊、左后腰打,其一家人朝桥南头跑,其刚要过去拉家人,张某5用脚朝其腰部跺,其被跺倒,其从地上刚起来,张某某用铁锹朝其左大腿打了一下,张某6用棍朝张某1和祁某身上打,吴某用棍朝其打,没有打住,张某5在撵其时还用手朝其头部打了十多下,其赶紧跑,张某6和吴某就在后面撵。张某5和张某某把铁锹扔河里了,其到大路上时,张某5和张某某随手拿了方某撵他们,后辉辉和张某2拉架。15、证人祁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张某5用铁锨朝其左大腿上打了一下,其娘过去拉,张某5用铁锨朝其娘身上打了一下,其娘倒在地上,张某1去拉其娘,张某5用拳头朝张某1头上打,张某某用铁锨朝张某1身上打了一下,后其就报警了。1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5年5月26日11时左右,其在古城镇后许行政村张尧村拉土,其听见旁人说桥那边有人打架,其就跑过去看,其到地方看见其母亲在桥南头东边睡着的,其也不知道谁打的,其上去扶其母亲时,张某5和张某某、张某6、吴某他们从桥北头过来,张某5先跑过来手里拿着铁锹,在桥上看见其就照其左眼上一拳,张某6拿棍照其左胳膊打了一棍,其打不过他们就往后退,张某某拿着铁锹从桥北边过来,上来就用铁锹往其左侧腰部打了一下,把其打倒在地上,其倒地后,张某某用铁锹压着其不让其起来,卢某看见后过来拉其,还没拉着其时,张某6拿棍打卢某,卢某就跑了,其夺张某某的铁锹时,张某5用铁锹打其的屁股一下,其就不夺了,起来后往淝古路上跑,张某5、张某某、张某6就撵其,张某某手里就没有铁锹了,张某5和张某某上来打其没有打住,卢某护其,张某5和张某某就朝卢某的脸上头上打,其上去护卢某时,张某5和张某某就从旁边盖屋子的拿方某,上来就撵其,其庄的人拦住了。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1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6日上午11许,在亳州市古城镇许张尧村,其和其哥张某5,其父亲张某6、母亲吴某一起在其庄北地拉土,张某1来后与其母亲发生口角,刚开始其没有上,具体打架的经过其记不清了,张某1的妻子用砖头朝其母亲的身上砸,现场有点乱,张某1用棍朝其腰部砸了一下后其就走了。祁某用砖头朝其肩膀上砸,朝其母亲的脸上、胳膊上、腿上砸,辉辉用东西砸其哥的脚,张某1用棍打其哥的肩膀几下。18、鉴定文书证明,张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9、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20、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将油子(张某1)摔倒在地的男子。辨认出张某5就是对张某1妻子殴打的男子。王某2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对张某1殴打的个子矮的男子;辨认出张某5就是对张某1及张某1妻子殴打的男子。21、医疗条据、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张某1为治疗伤情,在古城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5065.26元,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鉴定费13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合法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5065.26元、误工费11264.4元(93.87元/天×120天)、护理费7290元(121.5元/天×60天)、交通费1380元(30元/天×4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00元/天×46天),鉴定费1300元,合计人民币30899.66元;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9.6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