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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俊杰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新田世杰鞋店,马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世杰鞋店。经营者陈世杰,男,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马俊杰,男性,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侯马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俊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759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均未执行。经约谈,申请���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