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田、林理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田,林理李,泮静亚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田,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理李,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泮静亚,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田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凤潭村168号的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林理李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其间,被告人林理李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凤潭村157号的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泮静亚及邵某、陆某等人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8万余元,并分别转投至被告人林田及任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其间,被告人泮静亚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叶家村20号的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邵某等人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余元,并转投至被告人林理李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林理李、泮静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5日,被告人林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分别向本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丁某、邵某、陆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提取记录及记录内容,退缴单,到案经过及网载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田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林理李、泮静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林田、林理李、泮静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林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理李、泮静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理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泮静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林田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告人林理李、泮静亚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各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