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2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鲁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鲁宁,蒋学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89-1号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学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刘鲁宁,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学鑫,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鲁宁、蒋学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