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金艳与华国荣、杨振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艳,杨振生,华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4729号原告李金艳,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被告杨振生,男,汉族,1947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与被告杨振生系翁婿关系。被告:华国荣,女,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与被告华国荣系母女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艳与被告杨振生、华国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需要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术清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