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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金艳与华国荣、杨振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艳,杨振生,华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4729号原告李金艳,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被告杨振生,男,汉族,1947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与被告杨振生系翁婿关系。被告:华国荣,女,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与被告华国荣系母女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艳与被告杨振生、华国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需要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术清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