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隆隐云与杨进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隐云,杨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隆隐云,男,200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侯兵,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进玉,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隆隐云与杨进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隆隐云依据(2017)川06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进玉给付售房款3049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进玉已给付售房款160000元。对于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彭 玉 莲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