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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沙河市小屯桥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小屯桥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450号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程书芳,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霍朋飞,男,该车队员工,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公司,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新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沙河市小屯桥车队负担。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