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景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景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590号之一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景春,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闫 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