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丽平、尚元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丽平,尚元宏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平,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元宏,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北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丽平因与被上诉人尚元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庞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徐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