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正先申请执行张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先,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先,女,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杨正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斌支付欠款382635元,并承担执行费5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斌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斌名下的证券、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