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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336号自诉人杨某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人贾某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以与被告人贾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贾某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