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3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世德与汪辉、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08号之一原告:丁世德,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刘杰,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辉,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长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91371439U。法定代表人:庄丹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一楼门店第4-第7间、兴祥大厦北面第三层及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二楼房屋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312XA。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青,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丁世德与被告汪辉、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丁世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世德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辉、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世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丁世德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晨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