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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702号原告:王某,男,住安达市。被告:胡某,女,住安达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与胡某已经和好,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