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702号原告:王某,男,住安达市。被告:胡某,女,住安达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与胡某已经和好,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