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808戚仕坚与黄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仕坚,黄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808号原告:戚仕坚,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黄姿艳,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仕坚与被告黄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仕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姿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仕坚撤回对被告黄姿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仕坚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凌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