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云波、郑世芳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云波,郑世芳,王华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监5号原审原告:郑云波,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郑世芳,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王华英,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原告郑云波与原审被告郑世芳、王华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070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