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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云波、郑世芳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云波,郑世芳,王华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监5号原审原告:郑云波,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郑世芳,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王华英,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原告郑云波与原审被告郑世芳、王华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070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