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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宁与叶光伟、孙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叶光伟,孙琼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35号之一原告:王宁、。委托代理人:舒春晓,青田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光伟。被告:孙琼珩。原告王宁与被告叶光伟、孙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王宁负担。审 判 员 洪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