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汤柱辉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66号罪犯汤柱辉,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柱辉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汤柱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汤柱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柱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4、5月嘉奖3次,2016年8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没收个人财产400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月均消费366.1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柱辉改造成绩较好,但财产刑仅履行极小部分,且月消费稍高,应从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主观悔改与客观改造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汤柱辉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126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