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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万银军、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王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99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王淑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被告万银军、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撤回对被告万银军、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