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海峡导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海峡导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542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海峡导报社。法定代表人:阮锡桂,社长。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海峡导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4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