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刑初246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网,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4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6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网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9月18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9月20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0月20日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许网及胞弟许某1等人前后驾驶三辆汽车从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万荡村村民刘某家门前路过时,因许某1所驾车辆将刘某家鸡子轧死,刘某出门追撵,遇被告人许网驾车赶到,双方因赔偿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许网对刘某打一耳光,刘某亦还手打了许网一耳光。此后,刘某的舅舅艾某、儿子鲁某3伟及丈夫的弟弟鲁某1先后来到刘某家门口劝阻,艾某将被告人许网从刘某身边推开,为此许网与艾某又发生争执,刘某将艾某拉回自家院子,许网跟进院子,艾某从院子里拿起一把铁锨,被许网夺下拿在手中,刘某又将艾某推进自已家中,许网站在刘某家门前让艾某出来。此时许某1亦赶到刘某家,被告人许网用铁锨对艾某、鲁某1身上拍打,并打刘某、鲁某3伟耳光,让四人跪在刘某家院子里,后被人劝离。艾某、刘某、鲁某1当即前往峪山镇方集卫生院治疗。当晚十时许,被告人许网酒后来到方集卫生院,找到在医院治疗的艾某、刘某,令二人跪在医院二楼走廊,并脱下自己的拖鞋,对艾某的头部、背部及刘某的面部殴打,将刘某打躺在地上,艾某向许网道歉后被人劝阻离开。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致头部外伤伴有神经症状及右面部、右上肢软组织挫伤;鲁某1所受损伤致右肩关节及右食指软组织挫伤;艾某所受损伤致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及右腕关节皮肤创口,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7月12日,被害人刘某、鲁某1、鲁某2、艾某在万荡村民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人许网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许网赔偿刘某、艾某等3人医疗费1260元,被害人刘某、艾某等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许网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7月4日,峪山派出所民警杨某、赵某接警后到峪山镇万荡村传唤被告人许网,途中遇到许网驾车返回,遂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许网表示积极配合,后主动跟车到峪山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许网在本院决定逮捕后主动到峪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网逞强耍横,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被告人许网在案发后经民警口头传唤,自愿跟民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庭自愿认罪,被决定逮捕后主动到峪山派出所投案,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已满五年,系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且有犯罪前科,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逮捕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15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姜洪亮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