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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韦梓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韦梓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420号原告:杨金凤,女,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韦梓森,男,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杨金凤与被告韦梓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金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杨金凤负担。审判员 莫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利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