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韦梓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韦梓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420号原告:杨金凤,女,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韦梓森,男,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杨金凤与被告韦梓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金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杨金凤负担。审判员 莫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利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