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康诉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康,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451号原告郭康,男。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钱波。原告郭康诉被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郭康负担。余款66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郭康。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