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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慧倩与张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慧倩,张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倩,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上诉人许慧倩因与被上诉人张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慧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慧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由上诉人许慧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健健审判员  马玉文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