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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英兰申请执行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兰,于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兰。被执行人于淑荣。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刘英兰申请执行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6228480178337872273)。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