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坤全、孙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坤全,孙建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坤全,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新,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陈坤全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坤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坤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坤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亚丽审判员 杨俊举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