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与马利兵、丁学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马利兵,丁学珍,宋羽,朱玉芹,马利波,柴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负责人谈清华,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马利兵,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丁学珍,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宋羽,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玉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利波,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柴德桂,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利兵、丁学珍、宋羽、朱玉芹、马利波、柴德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案件款310175.21元,申请执行费4553元,合计31472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利兵、丁学珍、宋羽、朱玉芹、马利波、柴德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案件款314728.2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