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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唯,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7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林唯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和古乐路交叉路口人行道处,将一小袋重0.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与林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唯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唯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毒品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唯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林唯立功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唯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