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12号申请人: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65379675.法定代表人:邹克琼。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5309XR.法定代表人:晏春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65009.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的母公司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四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春国用(2003)字第0600**号;宜春国用(2009)字第06140003号;宜春国用(2006)字第04100004号;宜春国用(2006)字第04040003号〕。二、查封、冻结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