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特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红燕、周益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燕,周益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472号申请人:刘红燕,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周益敏,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红燕、申请人周益敏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燕香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刘红燕与申请人周益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周益敏归还申请人刘红燕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055元,合计95055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余款45055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