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鲁成福和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成福,李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民初703号原告鲁成福,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李振海,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鲁成福与被告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成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鲁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振海归还借款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08年,被告李振海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鲁成福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鲁成福多次催要,被告李振海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鲁成福出具借条一份。再次约定借款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李振海仍未按期偿还借款。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鲁成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李振海未做答辩陈述,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并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李振海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鲁成福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鲁成福多次催要,被告李振海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鲁成福出具借条一份。再次约定借款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李振海仍未按期偿还借款。为此,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鲁成福提出由被告李振海偿还借款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鲁成福向被告李振海提供借款,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振海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原告鲁成福借款。原告鲁成福提出判令被告李振海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鲁成福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存乾审 判 员 杨培瑛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