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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岳玲、骆巧英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岳玲,骆巧英,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平,陈雪英,俞红旭,陈美云,金祖玉,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源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监5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骆岳玲,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骆巧英,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9楼。法定代表人:孙永泉。原审被告:骆平,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雪英,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俞红旭,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美云,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金祖玉,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惠民路708号。法定代表人:骆平。原审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俞红旭。原审被告:义乌市源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晨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骆岳玲。二审上诉人骆岳玲、骆巧英与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骆平、陈雪英、俞红旭、陈美云、金祖玉、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源岳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浙07民终29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