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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太平诉繁峙县文溪磁选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太平,繁峙县文溪磁选厂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704号原告:郭太平,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被告:繁峙县文溪磁选厂。地址;繁峙县神堂堡乡吐兰台村。原告郭太平诉被告繁峙县文溪磁选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太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红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