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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单晓莉与陈亮、潘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莉,陈亮,潘小磊,陈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310号原告:单晓莉,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亮,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潘小磊,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发雷,男,194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莉与被告陈亮、潘小磊和陈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晓莉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