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鲍元红、朱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元红,朱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117号申请执行人鲍元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苏芳,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元红与被执行人朱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星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