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风淦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兴老兵租赁站、西区西佛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风淦,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兴老兵租赁站,西区西佛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风淦,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兴老兵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莲花村回龙组九里香旁。经营者:姚本贵,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区西佛寺。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度大水井村。负责人:周贵华。上诉人吴风淦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兴老兵租赁站、西区西佛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风淦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风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