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永嘉县楠溪江铸造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永嘉县楠溪江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25xxxx—8。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嘉县楠溪江铸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xx村。法定代表人谢云轻。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6]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停止生产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永环罚字[2016]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停止生产,罚款25000元。2017年5月31日交纳罚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6]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一)项即停止生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